
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保险旅行***案例分享会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险旅行***案例分享会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替旅游团队组织人员去旅游,途中出事故,组织人有责任吗?
第一种,组织者是旅游爱好者
现在很多户外机构,基本上都没有公司或者在旅游局备案。靠自己的兴趣组织大家出去玩。这种机构是没有任何保障的。出了事情是由组织者个人承担的。
第二种,组织者为个人,给参加者购买保险
这种情况,组织者可以把自己的风险降低,保险公司会出来承担部分损失,但是组织者还是要承担责任的。
第三种,组织者为公司属性
这种情况,是由公司来承担。
看游玩的场地是否正规景区,如果是景区设施或者其他原因,景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以上就是个人一点分享,希望能帮助到一些朋友。任何时候选择正规渠道都会比非正规机构风险要低些。
看到你这个问题,像是在说我自己,我每年都会组织一次VIP客户的周边一日游,人数大概40人左右。虽然时间只是一天,人数也不多,但是客户都是大人物,行程安排得要妥当,有新意却不能太劳累,最重要的是安全问题,我每一次都是提醒吊胆。
说几个我的组织经验给你参考一下:
1、保险!保险!保险!这个是出游最基本的配置,报名时一定要预留证件号码,我的客户还有一部分歪果仁,除了护照号还需要生日信息。去某宝买,每人每天大约2元,便宜但保障。
2、发票,这个是每安排一项行程你都必须留意的一项,因为无论你是垫资还是公司预付,到最后报销都是需要的。所以每一个景点、每一顿饭,甚至停车、买水都需要问一句:提供***吗?
3、费用,这个是组织者比较头疼的一个问题,因为垫资确实不好,再热爱工作也没有必要。我一般是预支现金,或者直接让公司财务汇款过去,但因为这一步涉及每家公司不一样的财务制度和流程、速度等,最好在组织活动前与财务的同事有比较紧密的沟通。
4、找一个旅游公司代办。我有几年都是一直自己去安排行程,对接多个活动供应商和景点,这样确实很累。我今年找了一家大旅游公司,有导游、有保险、有大巴、有***、有行程,的确是省心很多,费用也与自己安排差不多,最重要是你担心的安全问题有人替你负责了,完美吧。
就分享到这,希望对你有用!
图片是我上周刚组织的旅游
如果是参加正规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团队,做为发起人、邀约人,而且跟旅行社签订了正规旅游合同,这种情况组织旅游的人是没有责任的。
如果是自发组织人出去旅游,又没有经过正规旅行社,没有买足够的旅游意外保险。这种行为就是违规的,而且风险极大。
旅游还是需要找到正规经营旅游的公司,规避风险。
某保险公司组织的免费云南双飞六日游可信吗?可以参加吗?
[泣不成声]宁可相信天上掉馅饼,也不不要信平安,防不胜防的套路。
[泪奔]中国文字博大精深,虽然说是双飞六日游,但是这个游字特别有讲究。首先没有明确是旅游、纯游、游览得哪个游,如果是一个就是走马观花,四处观光。接着第二个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,四处乱跑。最后是第三个游,可有讲究了,游览不一定是景区,也可以是各种购物店[泪奔]反正能让你花钱的地方就带你去,不由得你做主[泣不成声]比如什么原价998的翡翠黄金,现在只要购买平安XXX险立马送送送[捂脸]买多少送多少。
感觉有点不靠谱。公司组织的,一般都是想越省越好,所以可以想象在这种条件下的产品是怎么样的。真纯玩的产品价格很贵,真纯玩的产品是个人出去都是好几万了。但是同样的预算,进购物店的产品可以走二十三十甚至四十个客人。这样应该可以斟酌是否可以参加了不
可以去,因为你是平安的客户。你能参加,说明你一定在平安投过保,而且保费不低。费用平安报销的,你不去这个名额就会顺延给其他人。
这是保险公司的***,也是保险公司拉进客户关系,为后续的销售或者其他服务做的铺垫。
保险,只要你不松口,你不买,没人能强求。
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5年骗保300万,为什么过这么久才被发现?
大实话:因为航班公司的理赔审核都是机器审核,且保险公司只有在数据异常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核算。
近日,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进行恶意保险理赔的犯罪嫌疑人。
经询问得知,自从2015年起,李某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,凭借自己之前在航公公司的工作经验,成功预测近900次的飞机延误,然后进行保险理赔,目前累计索赔金额高达300万余元。
目前,李某因涉嫌保险***罪和***罪被警方刑事拘留。该新闻一经爆料,就立即引起网络热议。
不可否认,在很多人心目中对保险公司一直都没有什么好印象,推荐你买保险时,各种好处承诺,结果出事了,需要理赔了,各种限制条件就出来了。而在这件事中,保险公司得做法同样值得商榷。
根据刑法第198条,对于保险***罪是这样定义的:以非法获取保金为目的,违反保险法规,***用虚构保险标的、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,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金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但是,在这件事中,李某的行为很难说是***用了什么违法手段,因为李某所使用的身份信息都是真实的,是来自于他的亲戚的;并且也确实通过正常途径购买了机票;并且,对于飞机的延误,李某也是凭借个人的经验进行评估的。
如果非要说这些行为中存在欺骗的话,那顶多也就是李某欺骗了他的亲戚,她骗亲戚说是买理财,结果是买机票,买延误险了,这通过隐瞒真相的途径获取了其亲戚的身份信息,那这也轮不上保险公司去报警啊。
并且,在这件事中,航班延误也是客观现实,并不是李某通过什么非法手段导致的航班延误。真要说责任的话,那就是保险公司的精算师们的责任,是保险公司对这些高概率延误的航班没有做到良好的把控。
所以,这顶多算是李某利用的保险公司规则中的漏洞,而不能说是保险***。
其实,很多保险公司在大众心中印象不好,就是因为保险公司在一些事情的处理上给人感觉很不讲理。
个人认为这个女的是人才,并且非常厉害,人家是用头脑争取,根本就没有犯法,为什么要抓人家。
这个女的利用飞机延误,从而算出那个航班会延误,就会买那个航班的延误保险,这样只要飞机延误,这样就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,这位女子的确是个人才,这么多年能算出这么多飞机的延误,挣了300万,五年时间挣300万,相当于一年挣60万,一年60万是很高的收入了。
其实保险公司凭什么说人家骗保,人家只是买你家保险,但是航空公司如果不延误,那这个女的是不是买保险的钱是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了。既然这个女的买了延误保险了,如果飞机延误就应该给人家赔偿,这样很合法也符合逻辑,为什么要抓人,大家怎么看。
前几天看到这个报道。从2015年至今,李某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,获得理赔金高达300余万元,真可谓“航班延误,发家致富”。公安机关调查发现,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,之后利用飞机延误骗取理赔金获取的。现在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***对该子女***取强制措施。
这个行为到底能不能算***?我看到这个新闻的第一感觉便是这个应当不能认定为***。我们可以看看刑法关于保险***的规定。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***的几种情形:
(一)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的;
(二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***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,骗取保险金的;
(三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;
(四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;
(五)投保人、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,骗取保险金的。
看了一下报道的内容跟刑法规定内容,该女子的行为没有一个能够跟上面靠的上。该女子能够决定就是购买机票,这是女子真金白银购买的机票,能算是虚构的标的吗?显然不行,航班确实存在。至于航班是否延误等并非其所能决定的事项。
当然,公众若真的觉得女子的动机不纯,甚至有悖社会公序良俗,那这个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来认定这是属于无效合同。保险公司可拒绝理赔,或要求女子返还保险赔偿款。现在上升到刑法,特别是数额如此巨大,对该女子简直就是灾难!
如果是利用自己的身份订购机票不存在骗保。根据出罪时举重若明轻规则,不应当认定为犯罪。具体分析如下:
保险***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如下:
- (1)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,骗取保险金的;
- (2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***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,骗取保险金的;
- (3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;
- (4)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,骗取保险金的;
- (5)投保人、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、伤残或者疾病,骗取保险金的。
一女子利用航班延误5年骗保300万,只[_a***_]是适用上述第(1)项的情形,本来不想乘坐民航飞机,使用了自己的身份证订购机票,能否认定为虚构保险标的?
行为人利用规则的漏洞是否构成犯罪?可以肯定认为,行为人利用税法的漏洞避税不构成犯罪;我们通过当然解释,出罪时举重若明轻规则,利用税法的漏洞尚不构成犯罪,女子利用保险的规则的漏洞,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。
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误理赔300万的***引发热议。律师认为:不构成犯罪
6月9日,南京市公安局发布消息称,近日鼓楼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***案,从2015年至今,嫌疑人李某通过购票虚构行程,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了高达300多万元理赔金。
根据通报,警方接到某保险公司报警称,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,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,使用不同护照号***号,多次进行理赔,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***。
民警通过侦查发现,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,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。理赔金赔付到具体保险人以后,下一步都会把理赔金转到李某手里。
据民警介绍:“在购买航班之前,李某会对航班以及当地天气进行分析。在网上综合评论找了一些延误率非常高的航班,起飞的时候再去看它的天气,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购买航班对应的延误险。”
据调查,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,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,都是其以购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。其中一趟航班,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多万元。
由于李某根本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,因此李某时刻关注航班动态,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,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,尽量减少损失。一旦航班出现延误,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。
据警方介绍,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,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,失业之后的她,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。目前,李某因涉嫌普通***罪与保险***罪已被警方***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认为,李某的行为即使有不当,但不构成犯罪,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因为飞机是否延误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,这作为投保人的李某决定不了 。
保险***罪,在《刑法》第198条中规定,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,违反保险法规,***用虚构保险标的、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,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构成保险***罪核心的要件之一,就是投保人是否虚构了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是制造了保险事故。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旅行***案例分享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旅行***案例分享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